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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卫公罚[2022]14号
发布时间:2022-05-27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监管股 来源:综合监管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9756
- 发文机关:综合监管股
- 发布时间:2022-05-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综合监管股
- 状 态: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 1 页,共 3 页 | |||||||||
文号: | ||||||||||
被处罚人: | 醴陵市浦口镇荣坪村卫生室 | 地址: | 醴陵市浦口镇荣坪村荣坪组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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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及调查经过
2022年4月7日醴陵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胡榕、曹志勇对醴陵市浦口镇荣坪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该村卫生室大厅内发现李XX和冯XX两名女性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为李XX患者输注的药品是250ml5%葡萄糖注射液和100ml0.9%氯化钠注射液,为冯XX患者输注的药品是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和100ml0.9%氯化钠注射液。该村卫生室负责人陈孝华现场未能提供为以上两名患者开具的处方笺;
2、该村卫生室《门诊日志》登记的最后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未见到2022年4月7日当天对以上两名患者的信息登记记录。
二、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现场笔录》壹份(编号:202214;2022年4月7日)记录现场发现的情况,证明该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事实;
2、该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陈孝华《询问笔录》壹份(2022年4月7日)证明监督员依法向被询问人告知了询问相关事项,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以解释说明的机会,并进一步确认了该村卫生室确有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事实;
3、醴陵市浦口镇荣坪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壹份证明该村卫生室的主体认定身份无误;
4、陈孝华身份证、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陈孝华的个人身份无误;
(转下页)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第 2 页,共 3 页
(接上页)
5.该村卫生室《门诊日志》复印件证明该村卫生室确有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事实;
6、现场拍摄照片肆张(编号:202204071、202204072、202204073、202204074)证明笔录所述与现实情况相符。
三、行政处罚裁量
你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予以处罚。
给予你村卫生室: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营业部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醴陵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芦淞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转下页)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第 3 页,共 3 页
(接上页)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空白)
醴陵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22 年 5 月 25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