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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卫医罚[2022]15号
发布时间:2022-05-27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监管股 来源:综合监管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9757
- 发文机关:综合监管股
- 发布时间:2022-05-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综合监管股
- 状 态: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 1 页,共 3 页 | |||||||||
文号:醴卫医罚【2022】15号 | ||||||||||
被处罚人: | 醴陵市茶山镇龙井居委会姚湘桂卫生室 | 地址: | 醴陵市茶山镇龙井居委会攸坪组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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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调查经过
2022年3月14日醴陵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胡榕、幸建民对醴陵市醴陵市茶山镇龙井居委会姚湘桂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1、在该卫生室"配药室"药架上发现有"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7支、"注射用头孢他啶"3支;2、在该卫生室"诊室"诊断桌上一本处方签,其中有三份已开具为患者诊疗时使用"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的处方,为患者开具处方时间分别是:①2022年3月13日患者颜文英,女,33岁;②2022年3月21日患者汪方元,女;③2022年3月21日患者黄启连,女,86岁。医师签名均为"姚湘桂"。
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现场笔录》壹份(编号:2022182;2022年3月25日)记录现场发现的情况,证明该村卫生室确有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事实;
该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姚湘桂《询问笔录》壹份(2022年3月25日)证明监督员依法向被询问人告知了询问相关事项,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以解释说明的机会,并进一步确认了该村卫生室确有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医师并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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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第 2 页,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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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茶山镇龙井居委会姚湘桂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壹份证明该村卫生室的主体认定身份无误;
姚湘桂身份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姚湘桂的个人身份无误,其职称为执业助理医师;
5.姚湘桂为患者开具的处方笺复印件贰张证明该村卫生室确有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事实;
6、现场拍摄照片贰张(编号:202203251、202203252)证明笔录所述与现实情况相符。
三、行政处罚裁量
你村卫生室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规定。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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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第 3 页,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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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你村卫生室: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营业部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醴陵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芦淞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空白)
醴陵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22年 5 月 25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