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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醴林罚决字[2018]第015号
发布时间:2018-02-0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8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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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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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18]第015号
被处罚人姓名 廖*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现住址: *
职务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18年1月上旬,在醴陵市均楚镇大垅洲村水库组苏家冲山岭上未经权利人同意,采伐泡花楠、杉木等8株计0.41立方米销售,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证,属盗伐林木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补种树木捌拾株;
2. 没收盗伐的泡花楠陆株、杉木贰株;
3. 处柒佰壹拾捌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 银行(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 或者 株洲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