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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醴林罚决字[2018]第025号
发布时间:2018-03-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8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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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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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18]第02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李*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17年12月起,收购杉原条1134根计原木材积12.81立方米用于销售,收购的木材没有木材采伐证,系滥伐林木,属非法收购滥伐林木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醴陵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和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非法收购的滥伐林木(杉原条)壹拾贰点捌壹立方米;
2. 处壹万贰仟捌佰壹拾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 银行(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 或者 株洲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