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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19]第016号
发布时间:2019-04-0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1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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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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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19]第016号
被处罚人姓名 彭*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现住址: *
职务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18年5月起,你任法人代表的醴陵市辉宏鞭炮厂为了扩建厂房需要,租用醴陵市长庆示范区清潭村排上组、联合组“麻坡里”公益林地18070平方米(27.1亩)并雇用挖机等机械设备将山岭推平,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醴陵市检察院以醴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办案人员调查和醴陵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厂对其中12.9亩已种植树木进行复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扩建生产厂房、修筑道路占用林地面积为14.2亩(9452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醴陵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和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限当事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2. 处贰拾捌万叁仟伍佰陆拾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 银行(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 或者 株洲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