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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0]第058号
发布时间:2020-11-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150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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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0]第058号
被处罚人姓名 耿**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现住址: *
职务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0年5月27日从浏阳市运输8.5立方米枫杂木至醴陵市板杉镇七里山村加工销售,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属无证运输木材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无证运输的枫杂木8.5立方米。
2.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 或者 株洲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