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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3]第090号
发布时间:2024-05-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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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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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3]第09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人代表 邱*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从2019年10月份开始,在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向阳组处占用、毁坏林地扩建花炮厂房,现厂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调查,占用、毁坏林地面积为6076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3003平方米,一般商品林3073平方米,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醴陵市林业局占用毁坏林地现场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限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2. 处陆万陆仟捌佰叁拾陆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 银行(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林业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