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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61号
发布时间:2024-10-25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6725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10-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6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途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4RB70J
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丁家坊社区砂塘组
法定代表人:朱露辉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经营范围为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等,承接陶瓷智能装备与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土石方开挖、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建设工程,于2023年12月9日开工,目前正在进行山体开挖、砂土运输等工程,在砂土装卸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8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4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