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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62号
发布时间:2024-11-04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6728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11-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6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橙子坡牲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884J59
地址:醴陵市均楚镇均楚桥居委会傲家湾组58号
经营者:唐昌平
接信访投诉,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养殖中,年出栏量2600头,场内建设有收集池一座、总容积400m³沉淀池两座、容积合计850m³沼气池两座,养殖粪污采用沼气池厌氧处理。你(单位)未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建设固液分离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及雨污分离设施,自建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粪污经沼气池、沉淀池处理后通过管道外排环境。经采样检测,报告显示外排废水主要污染物COD、氨氮、SS分别为:2850mg/L、590mg/L、1720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8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CIC04241230)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自建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4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