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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64号

发布时间:2024-11-11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64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鑫赛陶瓷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DDLF657M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龙源村三塘庵组

经营者:彭赛

我局于2024830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物料贮存中转,堆场建设有围挡,高度约4米,露天堆放物料(镁质泥)约5000吨,高度最高点约有6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2024830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83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9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102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4〕醴-6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