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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66号
发布时间:2024-11-11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6732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11-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6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肖鹏:
公民身份号码:430281x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路67号4栋404室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租赁位于醴陵市王仙镇司徒村松山组的原醴陵市高铁站修建时的物料堆场用于贮存中转物料,堆场露天堆存石子料和砂土料,其中石子料约2万吨,砂土料约2万吨,建设有围墙围挡,高度大约在1.5米,堆存的砂土料高度最高点约5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8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对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6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