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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68号

发布时间:2024-11-12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68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沅达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57TT76

地址:醴陵市均楚镇樟桥村台上组38

经营者:龙纪完

接信访投诉,我局于2024912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最大存栏量1200头,场内建设有两层栏舍一栋、400m³沼气池一座7级沉淀池一座(总容积700m³)、固液分离设备一套。废水处理流程为:粪污废水—固液分离—沼气池—7级沉淀池—用于种养结合。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生猪已全部清栏,工作人员正在冲洗栏舍及场地,固液分离设施及用于种养结合的水泵故障未及时维修,废水处理设施处于闲置状态(未使用),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通过自然径流方式排入场水渠。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912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9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规定

我局于2024102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4〕醴-6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