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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7020号
发布时间:2024-11-2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6766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11-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7020号
姓名:帅*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板杉乡竹花山村******
联系电话:137****3391
你于2024年10月31日10时58分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渌江大道阳三石街道办事处对面存在店外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10月31日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渌江大道阳三石街道办事处对面摆放的二手小汽车,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面积为6.45(长4.3m×宽1.5m)平方米,事实成立。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复查记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
7.调查(询问)通知书
8.调查询问笔录
9.经营者帅*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1日11时09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7020号,责令你10月31日下午18时前改正违法行为,我机关于2024年11月1日8时45分进行复查,你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
现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立即整改,拟给予你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702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11月11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立即改正店外经营的行为,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9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