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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743号
发布时间:2024-11-21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6775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4-11-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743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罗**,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017,联系电话:177****7012,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姜村村***********, 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推送,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涉嫌驾驶车辆(湘 BA****)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调取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同系统数据,查看现场视频照片、核实相关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湘BA****四轴载货汽车于2024年10月29日13时25分37秒,经醴陵市 交通运输局在S327线K31+465M(篾织街)不停车检测点设置的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为47300千克,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31000千克,超限16300千克, 超限率52.58%,速度43km/h。经调查,该车装载的货物为混凝土(可分解物品),从 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海鹏建材公司装载的,运到湖南省醴陵市左权镇花桥村。你驾驶车牌号为湘BA****车辆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已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短信告知你,并告知你处理地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 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罗**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4〕0743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 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 一款第(六)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 14) 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 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属于严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伍百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 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