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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381号

发布时间:2024-11-27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381

                                               

 

 

 

当事人:醴陵市她时代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JU43XG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都汇城D栋

经营者: 晏**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她时代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化妆品,其中货柜上摆放有①“珀莱雅水漾芯肌”柔润洁面膏,净含量120G.数量4盒,其中一盒外包装上标注2023年07月10日前使用,另外三盒外包装上标注2023年12月18日前使用.②“AGE20’S”精华遮瑕粉底,净含量14G×2 ,数量1盒,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本局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调查,并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限用日期和无中文标签化妆品予以扣押。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4年11月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都汇城D栋139号设立“醴陵市她时代化妆品店”从事日用化妆品零售。当事人从长沙高桥大市场一共购进“珀莱雅水漾芯肌”柔润洁面膏外包装上标注2023年07月10日前使用这个批次是2022年6月份购进2盒,“珀莱雅水漾芯肌”柔润洁面膏外包装上标注2023年12月18日前使用这个批次是2022年10月份购进3盒,“AGE20’S”精华遮瑕粉底于2023年10月购进1盒。“珀莱雅水漾芯肌”柔润洁面膏进价33元/盒,销售价88元/盒,“AGE20’S”精华遮瑕粉底进价29元/盒,销售价68元/盒。自检查时止,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自认2023年元月份销售一盒“珀莱雅水漾芯肌”柔润洁面膏外包装上标注2023年07月10日前使用这个批次给朋友,是在保质期内销售的。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盒×88元+1盒×68元=420元,自检查时止期间未销售以上化妆品,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精华遮瑕粉底和有超过使用期限珀莱雅水漾芯肌柔润洁面膏;

证据(二)、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精华遮瑕粉底和超过使用期限的珀莱雅水漾芯肌”柔润洁面膏的进货来源、进货价格、销售价格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四)、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无中文标签的精华遮瑕粉底和超过使用期限的珀莱雅水漾芯肌柔润洁面膏。

证据(五)、醴市监强措字【2024】01-30-01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及国家强制性标准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9.2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汉字”的规定,和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4〕第2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能够改正错误,积极整改,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第三十九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70%;”,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限用日期的“珀莱雅水漾芯肌”柔润洁面膏数量4盒、精华遮瑕粉底1盒;

二、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款2500元,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款2500元,合计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