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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393号

发布时间:2024-11-27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393

                                               

 

 

 

当事人:湖南福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ENAYXQ                       

住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东风组                                     

法定代表人:邹**                                     

联系地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东风组

2024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事件【030020240912001203】工单)反映内容称:该厂的现在的锅炉操作工没有操作证,请核实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其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厂的锅炉正在运行使用,操作工存在没有操作证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9月22日前限期改正, 2024年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厂的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改正,当事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在我局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台锅炉正在使用,该锅炉的使用登记证编号:锅10湘B00125(24),设备代码:110010627202400013,设备类别:承压蒸汽锅炉,额定工作压力:1.25Mpa,该锅炉的操作工存在没有操作证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9月22日前限期改正。2024年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厂的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锅炉正在使用,而该锅炉的操作工仍不具备相关操作资质,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锅炉,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事件【030020240912001203】工单),证明其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4年9月12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9月22日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4年9月23日现场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使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四:2024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及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关于该台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该台锅炉操作人员资质证书图片,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使用该锅炉的相关情况,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1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罚告第29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九章 第一节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十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调查前已报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资格考试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少于2.2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规定处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