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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4]第131号
发布时间:2024-08-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6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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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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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4]第13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现住址 *
职 务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12月,在醴陵市均楚镇军山村军山上安装了捕兽夹、报警器,用于捕猎野猪。2024年5月15日,捕获野生动物一只,带回家食用时被醴陵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捕获物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麂一只,价值3000元。2024年7月1日,醴陵市森林公安局以你涉嫌非法狩猎罪向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4年7月18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当事人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讯问笔录一份、提取笔录一份、搜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六张、方位示意图两张、随案移交物品捕兽夹、报警器一个(以上均为醴陵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相关情况。
证据三: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猎捕物为小麂,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3000元。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 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的规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中“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的规定;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的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猎获物小麂一只、猎捕工具捕兽夹一个,报警器一个;
2. 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林业局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要求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林业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