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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4]第171号
发布时间:2024-09-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6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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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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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4]第17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汪*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现住址 *
职 务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从2023年11月起,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醴陵市茶山镇栗山坝居委会潘丰组鸡公啼旁采石导致林地毁坏,现林地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林地表黄土裸露。经林业专业人员鉴定,毁坏林地5607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5532平方米,乔木林地75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毁坏林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的《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毁坏林地的现场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采石导致林地毁坏的具体地址及相关情况,同时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毁坏林地的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审批手续,毁坏林地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相关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审批手续,采石导致林地毁坏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醴陵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醴陵市林业技术调查报告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采石导致林地毁坏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醴陵市茶山镇栗山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毁坏的林地权属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第一,《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3目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下列标准处罚: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3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第二,《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第二条中“‘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毁坏林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3目和《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第二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2月28日前恢复植被,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人民币捌万肆仟捌佰伍拾伍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林业局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要求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林业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