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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4]第046号
发布时间:2024-05-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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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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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4]第046号
被处罚人姓名 陈*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现住址 *
职 务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3月30日,在醴陵市嘉树镇新井村水口组何家冲处扫墓时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纸钱,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为31667平方米,其中灌木林地26186平方米,乔木林地5481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的《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在野外用火现场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野外用火的具体地址及相关情况,同时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野外用火的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办理审批手续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相关人汪兰生《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审批手续,野外用火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醴陵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醴陵市林业技术调查报告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具体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 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违反本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依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林业局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要求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林业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