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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4]第045号
发布时间:2024-05-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7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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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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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4]第045号
被处罚人姓名 邓*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现住址 *
职 务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4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醴陵市板杉镇寨下村龙家冲组原搅拌站附近砍伐樟木64株用于销售,经检查,砍伐林木合计原木材积3.639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7.278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砍伐林木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的《勘验、检查笔录》一份,《检尺码单》一份,当事人砍伐林木的现场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砍伐林木的具体地址及相关情况,同时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砍伐林木的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相关人胡家明、胡勇《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醴陵市板杉镇寨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林木权属证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砍伐林木的林木权属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 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中“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 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你单位)2024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树木壹佰陆拾株,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人民币柒仟捌佰陆拾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林业局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要求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林业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