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819号

发布时间:2024-12-11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81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蔡**,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819,联系 电话:152****2278,住址:湖南省攸县酒埠江镇普桥村*********,职业:驾 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涉嫌使用4500千克以上 (不含4500千克)普通货运车辆(湘BA****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取得道路 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 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 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4年12月4日9时0分,本机关执法人袁建山和黄杰彪(执法证号分别 是:18020817097、18020817091)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船湾镇路口行政检查中发 现,对运行至该地的湘BA****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本 机关执法人员向该车驾驶员曾**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调查,该 车驾驶员是曾**,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是何**,该车实际所有人是你。车上装 载泥巴(可分解物品),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皇图岭镇装载的,运到湖南省株洲市醴 陵市船湾镇,此趟运费480元(运费由你收取,暂未收取)。驾驶员曾**当场不能 出示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 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未查到你的相关经营许可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互联网道路运输 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信息查询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4〕0819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 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20)规 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 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