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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849号

发布时间:2024-12-19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84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廖*,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014,联系 电话:139****5427,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老龙井村******,职 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湘BD****7埃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4年12月13日14时3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杨立丰、彭友龙(执法证号 分别是:18020817163、18020817105)等执法人员在湖南省醴陵市长庆示范区德才外 语学校上坡处(醴陵善本商店门口)路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你驾驶湘BD****7停 靠在醴陵善本商店门口上客1人,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对该 车进行行政检查。经检查:该车车牌号湘BD****7,车型为埃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该 车驾驶员和车主都是你,车上载有1名乘客,通过“滴滴出行”手机APP软件下单,乘 客订单显示预估车费9.52元,2024年12月13日14时28分51秒你通过“滴滴车主”手机 APP软件推送的乘客出行订单接单,从醴陵市善本商店到醴陵市广播电视台-西南门。 你的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你现场就关闭了订单,手机订单显示车费5.3元(已关 闭)。你当场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号:430************614), 不能提供该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具体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 录、手机订单图片、视频资料、驾驶证和行驶证等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廖*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4〕0849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 186):“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初次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 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