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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8002号
发布时间:2024-12-1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7706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12-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8002号
名称:醴陵市**汽车维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T******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珊田村******
经营者: 吴 *
身份证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199********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荷花村******
你于2024年10月9日17时05分,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珊田村***组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塑料、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10月9日17时05分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珊田村**汽车维修中心厂房后面人口集中地区有焚烧塑料、垃圾的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10月22日10时33分现场勘验,你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塑料、垃圾占地为长:10米,宽:4.3米,面积为43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举报记录;
2、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3、醴陵市**汽车维修中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调查(询问)通知书;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调查(询问)笔录;
8、醴陵市**汽车维修中心营业执照影印件;
9、经营者吴*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17时05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8002号),责令你停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塑料、垃圾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10时47分进行复查,你在责令期限内已改正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塑料、垃圾的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塑料、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厂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厂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塑料、垃圾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伍佰元(¥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8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12月5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伍佰元(¥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1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