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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424号

发布时间:2024-12-20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424

                                               

 

当事人:醴陵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醴陵市妇幼保健院、醴陵市儿童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30281445300719M

经营场所:醴陵市解放路东段84号

法定代表人:巫**              

2024年10月12日,本局收到中共醴陵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来的《关于交办巡察发现问题和处理建议的函》,要求对醴陵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药品存在发霉、虫蛀和疑似自行制作购置中药制剂等事进行调查处理。即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4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收到中共醴陵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来的《关于交办巡察发现问题和处理建议的函》后,对醴陵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中药药房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中药药房正常对外营业中。检查时发现中药药房的斗柜中有发现有待销售的发霉、虫蛀的中药饮片:全蝎、炒火麻仁、炒酸枣仁。其中:1、已拆封的全蝎(规格:饮片;生产批号221101;生产日期2022年11月03日;执行标准:《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贮藏:置阴凉干燥处,防潮,防蛀。),该中药饮片有肉眼可见的黄色霉斑,现场称重为124g。检查时该中药饮片的销售价是每公斤4622.619元。这124克全蝎货值是573.2元。2、已经拆封的炒酸枣仁(规格:饮片;生产批号240403;生产日期2024年04月18日;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储存条件:阴凉干燥处。),该中药饮片里面有肉眼可见的肉虫,现场称重为73g。检查时该中药饮片的销售价是每公斤1843.8元。这73克炒酸枣仁货值是134.6元。3、已经拆封的炒火麻仁(规格:亘(用时捣碎);生产批号231101,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4日,执行标准: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9年版)。),该中药饮片里有一只小飞蛾,现场称重为67g,检查时该中药饮片的销售价是每公斤86.11元。这67克炒火麻仁货值是5.77元。以上三种中药饮片的货值合计为713.57元。因该三种中药饮片是混合其它中药饮片一起销售,且无法认定霉变、虫蛀开始发生的时间,对当事人销售霉变、虫蛀中药饮片的违法金额无法计算。检查时我局依法对三种霉变、虫蛀的中药饮片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交办巡察发现问题和处理建议的函》函件复印件。证明中共醴陵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来交办函件。

2.检查记录表。证明检查时当事人中药药房的情况。

3.对李云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霉、虫蛀中药饮片的购入、储存、养护和销售情况。

4.对肖莉芳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霉、虫蛀中药饮片的购入、储存、养护和销售情况。

5.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资质。

8.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委托肖**、李*接受调查。

9.被委托人肖**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肖**的自然人资质。

10.被委托人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的自然人资质。

11.经营场所、中药饮片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当事人中药药房和三种发霉、虫蛀中药饮片的情况。

12.销货清单、供货商经营资质复印件。证明三种中药饮片购入情况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

13.当事人提供的三种中药饮片的明细账。证明至检查时止,当事人2024年该三种中药饮片的销售情况。

14.处方签和收费票据复印件。证明至检查时止,该三种中药饮片最近几次销售对象以及销售情况。

15.醴陵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药品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

16.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霉、虫蛀的中药饮片依法实施了扣押措施。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年12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4〕32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发霉、虫蛀中药饮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四部)通则 0212 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四、6.“药材和饮片的检定包括"性状""鉴别""检査""浸出物测定”含量测定"等。检定时应注意下列有关的各项规定。 四、"性状"系指药材和饮片的形状、大小、表面(色泽与特征)、质地、断面(折断面或切断面)及气味等特征。性状的观察方法主要用感官来进行,如眼看(较细小的可借助于放大镜或体视显微镜)、手摸、鼻闻、口尝等方法:6.药材和饮片不得有虫蛀、发霉及其他物质污染等异常现象”所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二)被污染的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深刻认识到上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索票索证有关证据材料,其发霉、虫蛀的中药饮片货值合计为713.57元,货值金额较少,且在调查时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70%;”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发霉、虫蛀中药饮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发霉的中药饮片全蝎124g、虫蛀的炒火麻仁67g、虫蛀的炒酸枣仁73g。

2、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