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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438号
发布时间:2024-12-2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7754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12-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438号
当事人:醴陵市枫林丹枫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NTKJ0G
住所:醴陵市枫林镇时轮村龙塘组
法定代表人:易**
2024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枫林丹枫酒店进行检查,在其酒店食堂食材存储架上发现有:
1、4袋由夏邑县龙腾粉丝厂生产的“福龙云”龙口晏粉丝,生产日期为2022/10/16,保质期为24个月,净含量:220克/袋;
2、15支由河南双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汇”蒸煮淀粉肉肠,净含量:130g,生产日期为20240410,保质期:6个月。
上述食品原料已经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食品原料一起摆放在食材存储架上,无明显区别。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食品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系2024年2月18日在本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当事人办理了编号为JY24302810255221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的涉案食品原料“福龙云”龙口晏粉丝、“双汇”蒸煮淀粉肉肠购自醴陵市龙胡子冷冻食品商店,“福龙云”龙口晏粉丝于2024年7月26购进,共购进6包,进货价4元/包;“双汇”蒸煮淀粉肉肠于2024年9月15日购进,共购进1箱(18支/箱),进货价23元/箱。“福龙云”龙口晏粉丝进货时保质期已不足三个月,“双汇”蒸煮淀粉肉肠进货时保质期已不足一个月,进货后当事人正常使用上述两种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直到超过保质期后,剩余的4袋“福龙云”龙口晏粉丝、15支“双汇”蒸煮淀粉肉肠于2024年11月5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由于无法确定涉案食品原料过期前后用量,涉案食品原料货值无法计算。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查验了供货者资质,保存了进货票据,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经营者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其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已委托其受托人处理本案事宜;
证据(三):2024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四份,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经营单位的名称、以及正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一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拍摄的照片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且当事人已收到相关文书及现场情况;
证据(五):2024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受托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4、当事人使用该批次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基本情况;5、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受托人提供的涉案食品原料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进货单据两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已查验供货者资质的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4〕32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时间少于一个月,采购涉案食品原料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由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情形裁量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第十八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形或幅度在《基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本办法所规定的情形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裁量,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福龙云”龙口晏粉丝4袋、“双汇”蒸煮淀粉肉肠15支;
二、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