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78号

发布时间:2024-12-09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78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浦口洪龙鞭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LMEP50

地址:醴陵市浦口镇茅坪组

法定代表人:付建

我局于202410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检查时未生产,4栋结鞭车间外的地面和雨水沟可见明显粉尘。经调查,由于天气炎热,工人将结鞭车间的木门打开通风降温,导致结鞭工序产生的粉尘从打开的木门逸散至车间外地面和雨水沟,未及时清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10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103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1119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4〕醴-7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