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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89号

发布时间:2024-12-20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89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邹旺               

公民身份号码:430281xxxxxxxxxxxx

址: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栎塘村牛下组30

我局20241111日在浦口镇雪峰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法巡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浦口镇雪峰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靠大坝处、距取水口约20米位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活动,现场未钓获鱼类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20241111提供的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1111制作的现场检查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1112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的事实。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28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4〕醴-85号)告知享有陈述申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贰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