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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90号

发布时间:2024-12-20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90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鑫盛田园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281MA4QF3FK7B

地址:醴陵市嘉树镇新井村中联组

法定代表人:刘金胜

我局于202410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牲猪养殖,年出栏生猪900头,建设300m³沼气池1座,100m³沉淀池3座,干湿分离机1套,养殖粪污经干湿分离后,废水经沼气池、沉淀池处理后进行种养结合,粪渣转运至菜园施肥。现场检查时干粪棚外有养殖粪污随坡体流入旁边雨水沟痕迹。经调查,你单位将粪渣露天堆放至干粪棚外,未及时处置导致养殖粪渣随雨水流失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10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10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122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4〕醴-8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