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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6号

发布时间:2024-12-25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6

名称**——醴陵市文化北路商业街都汇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

经营者:叶**

经营场所:醴陵市文化北路商业街都汇城**

联系电话:138********

你于2024年11月28日9时49分醴陵市文化北路商业街都汇城**号设置店招时,在店招下沿设置了两个灯箱广告,两个灯箱广告均突出墙面0.9m;依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4.1.2.1、DB4302 T 1-202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6.1.2.1“明确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你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11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11月28日在醴陵市文化北路商业街都汇城**,存在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行为。经现场勘验,你设置店招时,在店招下沿设置了两个灯箱广告,两个灯箱广告均突出墙面0.9m;依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4.1.2.1、DB4302 T 1-202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6.1.2.1“明确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你设置的灯箱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你店设置的户外广告为两块卡布灯箱广告,上印有品牌方的时装模特,且两块卡布灯箱广告大小一致,具体尺寸为高2.8米,宽0.9米,面积2.52平方米,合计面积为5.04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6号)。

3、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4〕第1006号)。

6、调查(询问)笔录。

7、叶**——醴陵市文化北路商业街都汇城**营业执照影印件。

8、经营者叶**身份证复印件。

9、店招示意图。

10、店铺门面区域图。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对你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6号),并要求你于2024年12月3日10时00分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我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16时30分进行复查,发现你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形式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

根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4.1.2.1“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DB4302 T 1-202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6.1.2.1“广告设施的高度和宽度不应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的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412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醴)城行字〔2024〕第1006),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4年12月16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现责令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的行为,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224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