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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6号
发布时间:2024-12-25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7845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12-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6号
名称:叶**——醴陵市文化北路商业街都汇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
经营者:叶**
经营场所:醴陵市文化北路商业街都汇城**
联系电话:138********
你于2024年11月28日9时49分在醴陵市文化北路商业街都汇城**号设置店招时,在店招下沿设置了两个灯箱广告,两个灯箱广告均突出墙面0.9m;依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4.1.2.1、DB4302 T 1-202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6.1.2.1“明确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你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11月28日在醴陵市文化北路商业街都汇城**,存在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行为。经现场勘验,你设置店招时,在店招下沿设置了两个灯箱广告,两个灯箱广告均突出墙面0.9m;依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4.1.2.1、DB4302 T 1-202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6.1.2.1“明确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你设置的灯箱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你店设置的户外广告为两块卡布灯箱广告,上印有品牌方的时装模特,且两块卡布灯箱广告大小一致,具体尺寸为高2.8米,宽0.9米,面积2.52平方米,合计面积为5.04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6号)。
3、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4〕第1006号)。
6、调查(询问)笔录。
7、叶**——醴陵市文化北路商业街都汇城**营业执照影印件。
8、经营者叶**身份证复印件。
9、店招示意图。
10、店铺门面区域图。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对你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6号),并要求你于2024年12月3日10时00分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我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16时30分进行复查,发现你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形式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
根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4.1.2.1“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DB4302 T 1-202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6.1.2.1“广告设施的高度和宽度不应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的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00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12月16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现责令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的行为,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24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