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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6017号

发布时间:2024-12-25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6017

名称:醴陵市**二手车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2******

经营者:陈*

身份证号码:430281***********

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茶山镇转步口村******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

联系电话:152********

你于2024年12月2日,在醴陵市云岩路实施了店外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1221055分许,在醴陵市云岩路存在店外经营的行为,在此之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0日14时50分、2024年11月27日15时55分,均发现你存在店外经营的行为,你店外经营的行为多次出现。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你店外经营面积为60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醴陵市**二手车行涉嫌违法通知书(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4〕第0002706号);

3.醴陵市**二手车行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醴陵市**二手车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6017号);

5.醴陵市**二手车行店外经营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醴陵市**二手车行店外经营现场勘验笔录;

7.醴陵市**二手车行店外经营现场照片;

8.经营者陈*的调查询问笔录;

9.送达地址确认书;

10.经营者陈*的身份证复印件;

11.醴陵市**二手车行营业执照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10时55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6017,责令你自行整改店外经营行为,我机关于 2024年12月6日15时28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6017号)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店外经营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6017,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4年12月16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店外经营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224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