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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5003号

发布时间:2024-12-30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5003号

当事人名称:醴陵市**二手车店(经营者: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DY******

者:瞿**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老龙井村******

联系电话:139********

你店于2024年11月20日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老龙井村******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11月20日10时04分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老龙井村******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勘验,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面积为长16米、宽9米,共144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4〕第5003号);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调查(询问)通知书》(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4〕第5003号);

5、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图;

7、《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5003号);

8、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9、醴陵市**二手车店营业执照影印件;

10、瞿**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4年11月20日10时04分对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5003号),责令你店在2024年11月22日12时00分限期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我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15时09分对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时,发现你店未按要求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日内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的行政处罚              202411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事先告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5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店于2024年11月26日签收。你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227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