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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5003号
发布时间:2024-12-3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7951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12-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5003号
当事人名称:醴陵市**二手车店(经营者: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DY******
经 营 者:瞿**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老龙井村******
联系电话:139********
你店于2024年11月20日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老龙井村******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11月20日10时04分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老龙井村******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勘验,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面积为长16米、宽9米,共144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4〕第5003号);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调查(询问)通知书》(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4〕第5003号);
5、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图;
7、《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5003号);
8、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9、醴陵市**二手车店营业执照影印件;
10、瞿**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4年11月20日10时04分对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5003号),责令你店在2024年11月22日12时00分限期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我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15时09分对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时,发现你店未按要求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日内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5003号),告知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店于2024年11月26日签收。你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27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