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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92号
发布时间:2024-12-31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7975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12-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9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郭根陶瓷原材料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5ATX7C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沩山镇大林村光明组111号
经营者:郭根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物料贮存中转,堆场建设有一面高1.5米围墙,场内露天堆放砂土料约2000吨,矿泥料约1000吨,高度最高点约有3.5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在堆场入口左侧道路地面及道路旁边草地上能见明显粉尘。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11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90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等权利,并于2024年12月16日送达。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90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