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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2017号
发布时间:2025-01-13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148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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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2017号
名称:醴陵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
法定代表人: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村******
联系电话:130********
2024年9月6日我机关接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4〕95号),你单位建设的醴陵市十里春风项目和醴陵市凤鸣府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醴陵市十里春风项目位于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烟花市场二期,该项目2022年5月27日取得施工许可证,2022年6月开始施工,2024年3月份完工,2024年4月投入使用,醴陵市十里春风项目建筑面积是40404.18平方米,总计4栋,1#栋和2#栋为27层,S1#栋和S2#栋为两层,你单位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公司。醴陵市凤鸣府项目位于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碧山村,该项目于2021年12月2日取得施工许可证,2021年12月开始施工,2024年2月份完工,2024年3月投入使用,醴陵市凤鸣府项目建筑面积为48584.83平方米,共计4栋,分别是1栋为26层、2栋为26层,3栋为25层、5栋为17层及地下室,你单位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湖南瑞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第二十七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1的规定,醴陵市十里春风项目1#栋、2#栋和醴陵市凤鸣府项目1#、2#、3#、5#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禁止投入使用。2024年9月27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9日我机关执法人至醴陵市十里春风项目和醴陵市凤鸣府项目对你单位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凤鸣府项目1#、2#、3#、5#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十里春风项目1#、2#栋尚未完成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4〕95号);
2.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醴陵市****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
3.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醴陵市十里春风项目和醴陵市凤鸣府项目投入使用的现场照片;
4.醴陵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醴陵市****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醴陵市十里春风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醴陵市凤鸣府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8.醴陵市****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9.醴陵市****有限公司张**调查(询问)笔录;
10.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1.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12.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4.《关于十里春风二期地块不能按规划征收影响一期消防验收的报告》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建设的醴陵市凤鸣府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2.对你单位建设的醴陵市十里春风项目1#、2#栋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根据《关于十里春风二期地块不能按规划征收影响一期消防验收的报告》证明你单位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理决定。
2024年12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201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签收。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建设的醴陵市凤鸣府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2.对你单位建设的醴陵市十里春风项目1#、2#栋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根据《关于十里春风二期地块不能按规划征收影响一期消防验收的报告》证明你单位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理决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10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