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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2008号
发布时间:2025-01-15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188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1-1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2008号
名称:醴陵市******中心(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E3******
经营者:钟**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新街****
联系电话:198********
你于2024年12月18日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新街****,存在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设置的广告不符合大型户外广告标准,属于户外招牌,你于2024年12月18日15时40分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新街90号二楼存在设置户外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经现场勘验你设置的户外招牌面积为5.33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2、涉嫌违法通知书;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责令停止(改正)行为通知书;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7、调查(询问)通知书;8、调查(询问)笔录;9、营业执照复印件;10、钟**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2008号),于2024年12月27日对你再次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2008-1号),责令你于2024年12月29日15时00分前限期改正该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0日8时38分进行复查,你逾期未改正该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设置户外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7.0.14“ 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现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设置户外招牌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拆除该户外招牌,拟对你设置户外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200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5年1月2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拆除该户外招牌,并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 年01月10日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