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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2001号

发布时间:2025-01-26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2001号

名称:醴陵市碧山****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A******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

经营者:*

证号430281***********

联系电话:158********

2024年12月31日我机关接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4〕138号),建设的醴陵市碧山****餐饮店餐饮店餐饮店装修项目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醴陵市碧山****餐饮店餐饮店装修项目位于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你是醴陵市碧山****餐饮店餐饮店经营者,施工单位是醴陵市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为661.07平方米醴陵市碧山****餐饮店餐饮店装修项目于2023年4月开始施工,2024年5月完工,2024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6月开始试营业,该项目竣工后用于饭店经营(不具备娱乐功能),店招牌名称是****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第三十六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醴陵市碧山瓷城新铺餐饮店餐饮店装修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你建设的醴陵市碧山瓷城新铺餐饮店餐饮店装修项目在2024年6月竣工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2.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殷军调查笔录;

3.醴陵市碧山****餐饮店餐饮店餐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装修承包合同书》;

7.醴陵市碧山****餐饮店餐饮店餐饮店(经营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现场勘验笔录

8.《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10.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1.*调查(询问)笔录

12.工程竣工验收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12001号},责令你改正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我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责令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正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并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12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责令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正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并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24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