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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007号
发布时间:2025-02-0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413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2-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5〕007号
当事人:醴陵市程小龙食品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17TC6M
住所:醴陵市国瓷街道华塘村新建组
法定代表人:钟**
本局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4〕23号),核查钟**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事。2024年11月15日,本局根据以上《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19年12月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2024年9月开始,在醴陵市国瓷街道华塘村新建组1号从事食品、烟草制品、日用百货销售。截至2024年11月20日我局调查时止,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认在此期间未建立账目,经营总额40160元,获得利润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4〕23号)及证据清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醴陵市烟草专卖局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证据(六)、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4〕第3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未对定案证据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40160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从重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2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1%~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0元,并按违法经营总额的41%对当事人处罚款16465.6元,合计罚没款17265.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