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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014号

发布时间:2025-02-0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014

                                               

 

 

 

当事人:醴陵市枫林镇隆兴坳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307743028112D6001           

住所:醴陵市枫林镇隆兴坳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                

2024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枫林镇隆兴坳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在该卫生室药柜上发现有:

一、由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许可证号码:湘20150006)生产的:

1、75袋北沙参中药配方颗粒,产品批号91220932,生产日期2022.09.29,有效期至2024.08,规格每袋装3.6克;

2、101袋黄芩中药配方颗粒,产品批号220728,生产日期2022.07.19,有效期至2024.06,规格每袋装2.3克;

3、6袋防风中药超微软片,产品批号220950,生产日期2022.09.14,有效期至2023.08,规格每袋装1.5克;

4、18袋大黄(药用大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批号220406,生产日期2022.04.06,有效期至2024.03,规格每袋装2.5克;

5、90袋葛根中药超微软片,产品批号210460,生产日期2021.04.25,有效期至2024.03,规格每袋装1.2克;

6、38袋麻黄中药超微软片,产品批号210316,生产日期2021.03.04,有效期至2024.02,规格每袋装1.0克;

7、2袋甘草中药超微软片,产品批号210668,生产日期2021.06.24,有效期至2023.05,规格每袋装0.4克;

8、6袋桂枝中药超微软片,产品批号210765,生产日期2021.07.25,有效期至2023.06,规格每袋装0.3克;

9、12袋蝉蜕中药超微软片,产品批号210813,生产日期2021.08.05,有效期至2024.07,规格每袋装1.0克;

10、1袋阿胶中药超微软片,产品批号220328,生产日期2022.03.29,有效期至2024.02,规格每袋装3.0克。

二、由天地恒一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姜中药配方颗粒1袋,产品批号211101.生产日期20211122,有效期24个月,规格每袋装0.8克。

三、由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1、20袋升麻中药配方颗粒,产品批号21050162.生产日期2021.05.13,有效期至2024.04,规格每袋装0.5克;

2、7袋荆芥炭中药配方颗粒,产品批号21019082.生产日期2021.01.25,有效期至2023.12,规格每袋装0.5克。

四、由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熟大黄配方颗粒2袋,产品批号20017651.生产日期2020年06月02日,有效期至2023年5月,规格每克颗粒由2.75克饮片制成,每袋装1克。

以上药品共计379袋,都已过有效期,且与其他药品一起摆放在药柜上,没有任何标识予以区分。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照片打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系2020年1月1日在醴陵市卫生健康局登记的村卫生室(登记号:PDY00307743028112D6001),主要向村民提供医疗服务。当事人经营的379袋涉案药品进货商为湖南和瑞医药有限公司和湖南诊禾医药有限公司这两个医药公司,其中:

1、北沙参中药配方颗粒于2023年8月21日进货100袋,进价2.39元/袋,销售价3元/袋,截止案发时已销售25袋,剩余75袋在超过有效期后被本局扣押;

2、黄芩中药配方颗粒于2023年8月23日进货两次,一次进货100袋,另一次进货的进货单遗失,两次进价均为1.23元/袋,销售价2元/袋,101包在超过有效期后被本局扣押,其余部分已销售出去;

3、防风中药超微软片于2021年7月12日进货20袋,进价2.668元/袋,销售价3元/袋,截止案发时已销售14包袋,剩余6袋在超过有效期后被本局扣押;

4、大黄(药用大黄)中药配方颗粒2022年7月19日进货20袋,进价1.88元/袋,销售价2元/袋,截止案发时已销售2袋,剩余18袋在超过有效期后被本局扣押;

5、葛根中药超微软片于2022年1月18日进货200袋,进价1.23元/袋,销售价1.5元/袋,截止案发时已销售110袋,剩余90袋在超过有效期后被本局扣押;

6、麻黄中药超微软片于2022年3月18日进货100袋,进价1.39元/袋,销售价1.6元/袋,截止案发时已销售62袋,剩余38袋在超过有效期后被本局扣押;

7、甘草中药超微软片于2022年1月18日进货100袋,进价0.67元/袋,销售价1.2元/袋,截止案发时已销售98袋,剩余2袋在超过有效期后被本局扣押;

8、桂枝中药超微软片于2022年6月20日进货100袋,进价0.7元/袋,销售价1.1元/袋,截止案发时已销售94袋,剩余6袋在超过有效期后被本局扣押;

9、蝉蜕中药超微软片于2022年1月18日进货20袋,进价2.7元/袋,销售价3元/袋,截止案发时已销售8袋,剩余12袋在超过有效期后被本局扣押;

10、阿胶中药超微软片于2022年7月19日进货20袋,进价7.49元/袋,销售价8元/袋,截止案发时已销售19袋,剩余1袋在超过有效期后被本局扣押;

11、生姜中药配方颗粒于2022年7月19日进货300袋,进货价1.45元/袋,销售价1.8元/袋,截止案发时已销售299袋,剩余1袋在超过有效期后被本局扣押;

12、升麻中药配方颗粒进货价0.82元/袋,销售价1元/袋,20袋在超过有效期后被本局扣押,其余部分已销售出去;

13、荆芥炭中药配方颗粒进货价0.5元/袋,销售价0.9元/袋,7袋在超过有效期后被本局扣押,其余部分已销售出去;

14、熟大黄配方颗粒进货价0.45元/袋,销售价0.62元/袋,2袋在超过有效期后被本局扣押,其余部分已销售出去。

涉案药品分别为中药配方颗粒和中药超微软片。涉案药品种类多。当事人作为基础性村卫生室,保存进货票据时采用纸质存档方式,当事人保存了湖南和瑞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资质材料,上述共计14类药品中提供了11种药品的进货票据。上述涉案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仍与其他药品一起摆放在药品货柜上,没有任何标识予以区分,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药品过期后未销售或使用的证据。涉案药品货值759.14元,由于无法确定上述药品过期前后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三):2024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一份(共七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一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拍摄的照片一份,2024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且当事人已收到相关文书及现场情况;

证据(五):2024年1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经营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药品)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4、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药品过期后未销售或使用的证据;5、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6、当事人营业场所位置偏僻,经营状况不佳;

证据(六):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药品供应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药品的供货商具有药品经营资质;

证据(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进货单据九份,证明当事人留存了涉案药品购货记录;

证据(八):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无法使用公章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以主要负责人签字及按手印方式签署相关文书。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月1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1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药品购进记录,涉案药品为中药类别,货值金额759.14元,调查中未发现涉案药品过期后售出或使用的行为,未收到群众举报和其他不良反应等情况,当事人性质为提供基础性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位置偏僻,经营状况不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共计379袋)。

二、对当事人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