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4015号
发布时间:2025-02-1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470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2-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4015号
字 号:醴陵市****咨询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E5******
地 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东岸村***
经 营 者:张*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84********
你于2024年12月27日8时10分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东岸村***门店,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12月27日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东岸村***门店,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该大型户外广告内容为:“超车道全年备考、导学号AI自习室”等字样。材质为钢架结构、拉布灯箱,面积为:长9米×高0.8米共计7.2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调查询问通知书;
5.调查询问笔录;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授权委托书;
9.受委托人易*身份证影印件;
10.营业执照影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于2024年12月27日18时00分前限期自行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我机关于2025年1月2日9时02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的规定。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拟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三日内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 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2月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