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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020号 

发布时间:2025-02-11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02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公安县**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99U,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潘**,公司地址:湖北省公安县杨家厂镇***********,联系电话:158****9957。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1月20日对你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鄂D4****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 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01月19日07时0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杨立丰、彭友龙(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63、18020817105)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醴陵服务区(沪昆高速昆明方向)进行春运执勤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鄂D4****/鄂D****挂车辆驾驶员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陈**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后进行行政检查。经检查,该车车主是你公司,车上载有25.5吨石油液化气(2类1项),从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装载的,运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汽车城,本趟运费是11475元(运费由你公司收取,暂未收取),该车驾驶员出示了本人的《从业资格证》(证号420************734,从业资格类别:货运、危货驾驶、危货押运人员) 和鄂D****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电子证照(道路运输证号:鄂交 运管荆州字4210********号,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有效期期至2027年 6月21日)及鄂D4****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的电子证照(道路运输证号为:鄂交运管荆州字4210********号,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有效期至2024年7月1日,已过期),车上配有押运员程金*(从业资格证号为: 420************732,从业资格类别:货运、危货驾驶、危货押运人员),经查询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询到你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信息,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 2类3项,3类、4类1项、5类1项,6类1项,8类)(剧毒化学品除外),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的有效期是2026年7月31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鄂D4****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电子 《道路运输证》(已过期)、鄂D****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电子《道路运输证》、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询信息截图、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图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经过你公司被委托人陈**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0日 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020号),告知你公司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 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第 916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初次发现违反规定的,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吧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 “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