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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025号

发布时间:2025-02-18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025

                                               

 

当事人:醴陵市新鹏程电池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LNBUF8R

住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湘东市场25号

经营者:杨*                 

2024年10月8日,本局接到醴陵市交通警察大队的线索移交函,函称发现部分电动自行车涉嫌加装锂电池的行为,其加装的锂电池均是在醴陵市湘东摩托市场株洲然然换电租赁的。本局执法人员在对该线索进行核查之后,发现当事人涉嫌租赁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当事人涉嫌经营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3月开始从事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租赁,用于租赁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从东莞市然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规格型号均为:60V32Ah,标称电压:60V,额定容量32Ah;共购进24台,购进价格为1800/台,合计43200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11日,从江苏国威摩托车有限公司购进11台“国威”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规格型号:TDT067Z,长×宽×高:1690mm×725mm×1100mm,CCC证书编号:2022011119491312,最高设计车速:25,蓄电池类型:锂电,额定电压:48V,蓄电池容量:24Ah,生产日期:2023-12-31。“然然锂电”电动车动力锂电池,电池规格:60V32Ah,标称电压:60V,额定容量32Ah。上述车辆均不带蓄电池和充电器,购车款合计13200元。当事人使用的换电柜是从杭州贝塞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2台12仓电池换电柜,购进价格为12000元/台,合计24000元。当事人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的租赁费用均为249元/月、如果同时租赁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的话,费用为498元/月。到目前为止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数量为12台/月,收取租赁费用20916元,蓄电池的数量为24台/月,收取锂电池电池租赁费共计89640元。

经查实:当事人在电动自行车租赁过程中明确告知消费者,租赁的电动自行车不配蓄电池及充电器,客户如果需要配备电池,当事人可以为客户提供并加装规格为60V/50型“然然”锂离子电池。当事人将规格60V/50型的锂离子电池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座位下面的储物箱中,再通过储物箱中预留的接线口,通过充电连接线将蓄电池和车辆连接起来,然后用限速解码器,解除电动自行车的预警和超速提示功能,加装60V的锂电池之后车速能达到50km/h。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十、车辆及安全附件(13 种)3.电动自行车及安全附件。55. 电动自行车(1119)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 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5)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规定,当事人擅自在租赁的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规格为60V/50型的锂电池,使最高车速达到50km/h,改变了电动自行车的关键元器件,本应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证书,而当事人并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租赁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线索移交函》2份(附材料)共计18页,证明了案件来源;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4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1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页,“限速解码器”照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电动自行车的购进及租赁情况,当事人购进锂离子蓄电池用于租赁的情况,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货物清单》复印件1份1页,《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份1页,“国威”《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11页,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国威”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和价格,“国威”电动自行车的总体信息,蓄电池容量为24Ah、额定电压为48V、最高设计车速为25km/h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东莞市然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24页(内含营业执照、认证证书、检测报告、产品责任险等),《送货单》复印件1份3页,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的“然然”锂离子电池的购进数量价格及具体信息;

7.当事人提供的其使用的换电柜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15页(含检测报告、产品责任险合同、条款),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换电柜充电的具体信息;

8.当事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租赁合同》11份22页,证明了当事人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5年1月22日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罚告字〔2025〕023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电动自行车加装电池配置,更换与产品说明书中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租赁、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自2024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对外租赁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违法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八章第二节第二种违法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者产品已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拒不召回或无法召回;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电动自行车加装电池配置,更换与产品说明书中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池,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应当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八章第二节第二种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当事人符合从重情形。本局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26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本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