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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032号

发布时间:2025-02-18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032

                                               

 

    

当事人: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9034822X9

住所:醴陵市沈潭镇新田村竹上组

投资人:刘*

2024年12月20日,本局泗汾监管所收到市局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2024094号)以及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4-03CC100176和2024-03CC100175各一份。2024-03CC100176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年05月生产的名称为“特装大地红(爆竹类)”的产品经检验,引火线牢固性、引燃时间、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依据《2024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238-2024),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03CC100175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年05月生产的名称为“精品地毯红(爆竹类)”的产品经检验,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依据《2024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238-2024),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6日将上述两份不合格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厂房没有检验报告中涉及产品库存。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系2006年07月19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当事人于2024年5月生产精品地毯红(爆竹类)70件(5盘/件)和特装大地红(爆竹类)80件(8盘/件),其中精品地毯红的生产成本是23元/件(4.6元/盘),特装大地红的生产成本是60元/件(7.5元/盘)。2024年10月25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到当事人厂区进行抽检,当事人无偿提供了5盘精品地毯红和6盘特装大地红用于检样,仓库封存了5盘精品地毯红和6盘特装大地红用于备样。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将精品地毯红和特装大地红产品库存(含备样)全部销售给了昆明经销商,其中精品地毯红的售价为5元/盘,销售数量345盘,货值金额为1725元,利润为138元;特装大地红的售价为6.25元/盘,销售数量634盘,货值金额3962.5元,该产品没有实际获利。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在签收上述检验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消费者退货。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市局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2024094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三: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生产爆竹产品的主体资质。

证据四:当事人投资人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4-03CC100176和2024-03CC100175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名称为精品地毯红(爆竹类)和特装大地红(爆竹类)的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七: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和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夏**处理鞭炮产品抽检不合格相关事宜。

证据九: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生产计划单和发货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陈述。

证据十:当事人出具的召回公告和召回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

证据十一:当事人出具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问题进行整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5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2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和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库存产品已全部销售,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者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按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1.6倍对当事人处罚款91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38元,合计罚没款923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