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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醴-3号
发布时间:2025-01-24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694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5-01-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5〕醴-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卢化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RHW10D
地址:醴陵市明月镇马恋社区居委会张家组8号
经营者:卢化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目前存栏生猪约500头,干粪棚内未堆存粪渣,三面建设机砖围墙,一面使用木板围挡,其中一面围墙设置了一个进出口。干粪棚木板底部与棚内地面存在缝隙,棚内有粪污流入缝隙痕迹,棚外有粪污沿缝隙处流出痕迹,干粪棚外地面大量墙砖堆放凌乱,墙砖下及下方荒地上有大量粪渣。经调查,你单位干粪棚一面墙体于2024年7月18日倒塌,棚内粪渣随雨水流失至干粪棚外荒地,你单位发现粪渣流失情况后使用一块木板进行围挡,但下雨时雨水流入干粪棚,粪渣从木板与地面之间的缝隙流出至干粪棚外荒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10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事实。
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5〕醴-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