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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醴-5号

发布时间:2025-01-24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5-5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邱强               

公民身份号码:430219xxxxxxxxxxxx

址:湖南省醴陵市嘉树乡嘉树村北安组1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24115日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养殖场正在养殖中,干粪棚靠近门口位置有粪渣堆放,粪渣堆放处一侧建设有围墙,另一侧设置有一条雨水沟,未建设围堰,部分粪渣散落至雨水沟内,你未及时收集处置,雨水沟内有粪渣随雨水流入养殖场外沟渠痕迹,沟渠内有大量粪污。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2024115日提取的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115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1112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

3.其他证据。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19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5〕醴-4号)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