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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26号
发布时间:2025-02-25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708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2-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26号
姓名(名称):陈**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81************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
联系电话:138********
你于2024年12月13日在醴陵市渌江大道(三三一爱尔眼科医院)附近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12月13日10时05分,在醴陵市渌江大道(三三一爱尔眼科医院)附近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及调查核实,你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共一车、共计4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陈**驾驶车辆赣C9****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陈**装载建筑垃圾地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询问调查通知书;
7、陈**的调查(询问)笔录;
8、陈**身份证复印件;
9、车辆赣C9****行驶证复印件;
10、证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11、证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于2024年12月13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9026号),责令你停止运输建筑垃圾,我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11时03分进行复查,你在责令期限内停止了运输建筑垃圾。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作出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902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5年2月11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1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2月20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