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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22号
发布时间:2025-02-25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709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2-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22号
姓名:龙*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均楚镇
联系电话:183********
你于2024年12月23日10时38分在醴陵市国瓷大道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12月23日在醴陵市国瓷大道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你将装修材料堆放于所承租门店前的人行道上,堆放的沙子和砖石占用了长2.5米、宽1米、共计:2.5平方米的城市道路。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通知书;
4.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22号】,责令你于2024年12月23日16时00分前清理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装修材料,我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16时54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22号】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清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装修材料,并拟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002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5年1月23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清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装修材料,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 年 2 月 21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