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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034号
发布时间:2025-02-25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718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5-02-25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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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03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汪**,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918,联 系电话:189****5658,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明月镇汪家垅村******,职业:驾 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湘BD5****零跑牌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2月21日10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王知、邹广平(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68、18020817123)等执法人员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火车站路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乘客从湘BD5****车辆下来,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检查:该车车牌号湘BD5****,车型为零跑牌小型轿车,该车车主和驾驶员都是你。车上载有1名乘客,2025年2月21日9时53分56秒你通过“滴滴车主”手机APP软件推送的乘客出行订单接单,从醴陵市旗滨玖玺G3号楼到醴陵站。你手机订单显示该趟车费14.75元(已支付)。你当场不能出示该车辆《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手机订单图 片、视频资料、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 询信息截图、驾驶证和行驶证等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汪**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034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意见,本机关 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926):“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初次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 少于一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