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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001号

发布时间:2025-02-28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001

姓名:张*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

联系电话:186********

你于 20251211014分在醴陵市青云北路原湘小笼(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大桥北路8号)前人行道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1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1211014分在醴陵市青云北路原湘小笼(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大桥北路8号)前人行道,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经现场勘验,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物品为用于建筑的红砖、沙子及脚手板,面积为(长5米,宽2米)10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1001号)                                            

3、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5〕第1001号)

6、调查(询问)笔录

7、当事人张*的电子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1日对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1001号),并要求你于2025年1月21日17时30分前自行清除,恢复原状。我机关于2025年2月10日8时54分进行复查,发现你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21016时26分,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醴)城行字〔2025〕第1001),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5年2月10日当场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226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