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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034号

发布时间:2025-03-10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034

                                               

 

 

 

当事人:醴陵市壹休食品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TB57A0N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山南路199号

经营者:张**

2024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山南路199号的“醴陵市壹休食品便利店”内检查发现,店内摆放有各式烟草制品待售,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以上检查情况立案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21年5月6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2024年10月开始,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山南路199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截至2024年12月19日我局调查时止,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认在此期间未建立账目,经营总额12330元,获得利润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相片4张,证实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

证据三:对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营情况、经营货值及获利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醴陵市烟草专卖局证明1份及《涉案物品核价表》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涉案物品的货值;    

证据六: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情况;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2024〕0425019号)、送达回证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已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5年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罚告字〔2025〕2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12330元,参照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次裁量,对当事人实施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40元,并按违法经营总额的30%对当事人处罚款3699元,合计罚没款3939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