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035号

发布时间:2025-03-10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035

                                               

 

 

 

当事人:醴陵市兴国烟花鞭炮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6221820N

住所:醴陵市明月镇云岩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谭**

2024年12月20日,本局收到编号为NO:2024095号的《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并附了《检验报告》一份(编号为JZ240208JC0391),《检验报告》显示醴陵市兴国烟花鞭炮厂于2024年6月5日生产的精品红炮200型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部件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鞭炮 安全与质量》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天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醴陵市兴国烟花鞭炮厂,当事人予以签收,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当事人负责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李**处理抽检不合格的相关事宜。当事人于2024年共计接到绵阳市大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精品红炮200型订单330箱(120封/箱),故总共生产了330箱(120封/箱),全部发往了绵阳市大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上述精品红炮生产成本为28元/箱,出厂价格为29.8元/箱,故共计货值983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4095号)一份,及《检验报告》(编号为JZ240208JC0391)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生产的精品红炮200型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责任资格和生产资质。

3.当事人负责人谭**的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谭**的基本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李**的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谭**委托李**来本局处理鞭炮质量抽检事情。

5.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6.对被委托人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鞭炮的事实,以及上述鞭炮的生产成本、销售金额的基本情况。

7.当事人提交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1份、货物清单1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往四川省绵阳市的货物数量及库存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李**签名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5年2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5〕罚告第2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当事人作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处罚款14751元;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94元,(合计罚没款1534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