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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2001号

发布时间:2025-03-13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2001

    名:黄*

身份证号:430281************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

联系电话:187********

2025年2月14日1025分在醴陵市醴陵市瓷城大道实施了在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2月14日在醴陵市瓷城大道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该广告品种类为:招生广告品,内容为:“学习靠方法记忆有技巧”等字样,散发数量共7张。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身份证影印件;

7.散发广告品原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4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该行为并回收所散发的广告品,我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15时08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未停止该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在户外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和清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立即整改,并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20253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立即整改,并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3月12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